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也就是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确定的;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轻易改变的;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必须保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自有财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7月25日作出的《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答。该文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公司倒闭股东赔钱吗
公司倒闭了一般情况下不用赔钱。因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都不需以个人财产偿还。但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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