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新房屋登记程序
时间:2023-06-05 17:14:27 3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北京市最新发布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登记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并且可以独立使用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平房院可依申请以门牌坐落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屋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提交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接收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境内自然人取得国外自然人身份: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国驻华使(领)馆确认或者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境内自然人取得港澳台自然人身份:经公证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自然人身份: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原批准或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6.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其批准或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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