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哪些
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
(一)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二)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三)保密义务。是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四)其他附随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二、附随义务是不是需要事前约定
附随义务一般不需要事前约定。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一般不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
三、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花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二)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伤害。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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