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七条。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五、二十一、二十五条。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5.《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和人工鱼礁礁体以及礁区的保护管理。人工鱼礁的建设实行规划论证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投资兴建准生态型、开放型人工鱼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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