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法定继承权含有第一顺位继承和第二顺位继承。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的前提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遗产。
那么文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指的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是(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作为兄弟姐妹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直系亲属(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关于民法典中还有一些特别情况需要指出:
即使第一顺位继承人依然健在,却自主放弃继承权或者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资格的。在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后也可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一顺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视遗嘱情况而定。
其中刚才提到的情况第一顺位继承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人有权利申请【代位继承权】。但同时,第一顺位继承放弃继承资格的即使死亡,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人也丧失了被继承人继承资格。
继承权的特性:
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著作权出版物等获利、房屋汽车等)
被继承人死亡后方可以生效
继承权分为法定继承和约定公证继承
继承权分为第一顺位继承和第二顺位继承
继承权还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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