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任务是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地方经济审判的实践,地方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暂时受理下列案件:
I.经济纠纷案件
(I)财产纠纷、供应纠纷、,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运输和销售合同(2)基本建设和维修合同纠纷
(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申请合同纠纷
(4)信用纠纷
(五)保险纠纷
<6)环境保护纠纷(7)商标纠纷。经济犯罪案件
(1)厂矿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贿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投机倒把
(2)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刑事案件
(3)工厂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矿山和建筑企业
(4)航空和公路运输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五)走私案件
三、涉外经济案件
(一)中外贸易合同和来料来样加工合同纠纷
(二)航空运输货物损坏、货物短缺、短缺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3)保险和建筑合同纠纷
(四)专利、商标和版权纠纷案件
除上述16类案件外,还有其他经济纠纷,上级人民法院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受理的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
附件:
关于二审以来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初步意见的若干说明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也在试点建设中。随着经济审判工作的积极开展,人们普遍希望制定一个案件收集范围。我们还派人到四川、广东、天津、北京、辽宁等省市进行调查。本关于案件收集范围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意见)是根据当地经济审判的实践和要求撰写的。在北京召开的经济审判经验交流座谈会上,听取了高中级人民法院、中央有关部门和政法院校的意见。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审判结果,也不受此限制。他们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关注一些方面,希望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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