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费有一部分不能报销,这部分是由单位还是个人负担呢
时间:2023-05-05 09:52:31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咨询:工伤保险医疗费有一部分不能报销,这部分该谁负担?单位还是个人?

答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烟台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用药和诊疗,超出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要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未征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咨询:我是芝罘区单位退休的,患多种慢性病。请问怎样办理慢性病申请?慢性病门诊看病报销多少钱?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答复: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的,符合《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细则》认定标准的,可携带本人半年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医院病案室盖章确认)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经就医的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或科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由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后,参保职工或家属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本人的身份证或医疗保险证;

2、《认定申请表》;

3、本人半年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慢性病的相关检查证明。

5、两张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由于不了解您具体的参保情况,以及慢性病情况,您可以拨打芝罘区或烟台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进行详细咨询。

咨询:家属因病办了大病统筹,每月要上医院开两盒阿那曲唑片,价格是374元,只能报销270.22元,报销比例仅为72.2%,不是报纸上宣传的85%,这是为什么?

答复: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版)的通知》(烟人社发[2010]57号)第四条规定:《药品目录》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患者自付规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分为四档,为0%自付比例、5%自付比例、10%自付比例、15%自付比例。阿那曲唑片为乙类15%自付药品,因此在结算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首先自付15%后,其余部分按85%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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