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开庭时,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和户口簿、法院判决生效单、婚姻基础状况证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变化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现状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证明材料、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证明材料、需要经济补偿的证明材料、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明材料。
离婚诉讼开庭时,应当携带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通常可以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
5.如果原告已经离婚两次,还需要提交法院开具的判决生效单。
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离 婚 诉 讼 证 据 材 料 须 备 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证据材料须备齐。根据该条规定,离婚诉讼应当准备以下证据材料:(一)双方身份证件;(二)户口簿、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财产和债务关系证明;(五)诉讼请求和方法;(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离婚诉讼证据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否则可能会导致离婚诉讼无法进行或者结果不公。因此,准备充分的离婚诉讼证据材料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中证据的重要作用,当事人应当尽量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离婚诉讼开庭时,必须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否则,离婚诉讼将无法进行或者结果不公。准备充分的离婚诉讼证据材料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证据材料必须备齐。这些证据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婚姻状况证明、财产和债务关系证明、诉讼请求和方法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