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备忘录
时间:2023-07-09 02:30:12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署备忘录有无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是否构成有效合同,一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判断备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一下几点:

1、是否构成要约

非正式文件的一方如果在该文件表达的从事某项活动、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具体且确定,说明在一定时限内不会更改,或者单方表示只要另一方同意自己的意思就有效等,该种表示对该方而言就构成自己做出的有约束力的要约。

2、是否构成预约合同

尽管备忘录并不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如果已经有合同的部分主要内容,同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将会签署正式的合同,那么该非正式文件就构成预约合同。

3、是否构成正式的有效合同

如果其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一个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该文件可构成有效合同。

因此,不管非正式文件的名称是什么,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合同要点、合同梗概、文件大纲、会议纪要等等,并不是一律无效,也不是一律有法律约束力,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文件的内容和文件的形成过程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与法律性质。

公司备忘录买卖双方磋商过程中,对某些事项达成一定程度的理解与谅解及一致意见,将这种理解、谅解、一致意见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作为今后进一步磋商,达成最终协议的参考,并作为今后双方交易与合作的依据。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2008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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