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判决书一方不签字有效吗
1、离婚判决书不签字不代表无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会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否签字只代表其是否同意接收判决,并不影响判决的效力。一方不签字时,说明该方拒绝接收判决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例如送达给和其一起居住的成年家属,或者邀请居委会、街道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其拒收判决的过程,以上方式均视为送达成功。
2、如果是一审判决,送达成功后,当事人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在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对于当事人拒绝接收判决书,法院也无法通过其单位、街道等途径送达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期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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