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债权清欠是指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逾期债务,即债务清偿,称为债权人自身债务清偿。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是公民或自然人的债务关系、债务事实不明确的债务关系、债务状况发生变化或债务人失踪的债务关系等。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清偿债务和追偿被侵害利益来解决债务问题。
存量债权清欠是指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逾期债务,即债务清偿,称为债权人自身债务清偿。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清偿债务、追偿被侵害利益的一种解决方式。广泛适用于债权人是公民或者自然人的债务关系、债务事实不明确的债务关系、债务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债务人失踪的债务关系等。
存 量 债 权 清 欠 的 适 用 范 围
存量债权清欠是指对债务人已经产生债务关系,但尚未到期的债权进行催收,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按时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此时,债权人可以进行存量债权清欠,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无法偿还债务,但其过去的债权关系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进行存量债权清欠,要求债务人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中优先清偿过去的债权。
3.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收回。此时,债权人可以进行存量债权清欠,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存量债权清欠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债务关系,但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同时,债权人进行存量债权清欠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存量债权清欠是一种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关系。但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同时债权人进行存量债权清欠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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