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法律知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特征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政府批准的土地文件的要求,将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安置单位的法律行为并赔偿范围内居民的损失。房屋拆迁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两个方面。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已有房屋的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搬迁并给予适当补偿,一般称为房屋拆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和被拆迁人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特征如下:
1。房屋作为拆迁对象,必须位于城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位于本市的房屋才能得到补偿安置。位于农村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不能按照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2。被拆迁房屋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如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拆除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但并非所有在城市被拆迁的房屋都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在这里,要注意区分“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仅限于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对象。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和政策不能适用。可见,城市房屋拆迁不仅要求被拆迁房屋位于城市,而且要求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使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3。城市房屋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国有土地上。只有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国有土地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如果是在城市规划区的非国有土地上,或者是在城市规划区的外来土地上,该房屋就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城市房屋拆迁所拆除的房屋,无论以何种合法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4。城市房屋拆迁人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既涉及到国家城市建设所要求的公权力的行使,也涉及到以人权为基础的私权的维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依法经营,任何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才能实施拆迁。否则,未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的拆迁都是违法的。违法拆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违法拆迁必须受到处罚,违法拆迁必须赔偿因违法拆迁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拆迁人可以自行拆除或者委托他人拆除。实践中,开发商和其他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既可以自行拆除房屋,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房屋。房屋拆迁人委托他人拆除房屋的,必须按照规定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进行拆迁活动的单位是拆迁单位,俗称拆迁公司;只有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才能接受拆迁人的拆迁委托。
6。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现阶段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基本规定。其他规章制度与本条例相抵触的,适用本条例的基本规定。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共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使其依法有序运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作出了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实际上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主要或直接依据。
7。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任何拆迁都必然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被拆迁人遭受损失的救济和补偿,被拆迁人必须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或者同时搬迁。在补偿安置的基础上,补偿安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拆迁人的利益必须大于等于损失,而不是小于损失。补偿安置是拆迁活动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争议最大的环节,被拆迁人的真实利益往往受到侵害。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复杂,即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往往因为事先没有依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无视时效而不得不吞下苦果。因此,一般都需要聘请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越早介入越好。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征地拆迁,一般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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