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一般为10人以上);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2月6日)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有关刑法条文及相应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确应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这也正是它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之间的重大区别。后者仅需实施组织行为即可构成,无既遂、未遂之分;前者则需要行为人实施其犯罪客观行为并达成危害结果方可构成既遂。在这一点上,第二种观点确有合理之处;但它把该罪的既遂范围仅限于将偷渡人送出国境外的情况则有失片面。笔者认为,仅就国境而言,从刑法上来说,应具有如下两重含义:
(1)地理上的实际国境,即指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界;
(2)法律上的虚拟国境,它通过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指定口岸对出入境人员设置的边防检查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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