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省一关联公司向我公司借款,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我公司是否需要计算利息收入?如果约定了要收取利息,可否将收息日确定在两年以后?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公司之间无息借款,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