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新政策
时间:2023-07-25 09:41:08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21年最新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1年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主要体现在方便居民领取养老保险以及增加居民福利等几个方面:第一、可以通过用社保卡领取养老保险金,社保卡内设金融账户与医疗保险账户,分账管理。第二、要求落实网上办理养老保险,方便居民。第三、社保卡申领时间要求大幅缩短,加快行政效率,每个区县至少设立2个快速发卡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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