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一、民警办案超期羁押如何处理
民警办案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诉。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立即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38天了怎么还不放人啊?
相关法律规定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只有三十八天。因此多半已经被依法批准逮捕,如果还没有被批准逮捕,那么只能认定公安机关超期羁押。但是这是个小概率事件,因为超期羁押,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不仅相关当事人可能因此丢掉导演,还要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因为三十八了,既不放人,也未批准逮捕,就是违法羁押,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必须给予赔偿。但是现阶段的追责态势下,公安机关几乎不会超期羁押的,因为影响太大了,谁都担不起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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