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情节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此罪。
三、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1、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标准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实践中,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要认定为此罪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要对案件执行一定要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而且在生效了之后才能实施,所以,案件对犯罪分子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犯了错就要付出该有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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