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0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楚某到其姑奶楚某某家中送米面,饭后1时许,趁楚某某家中无其他人之机,将楚某某的孙女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用手对方某的阴部抠摸,因方某当时被抠摸的疼痛,楚某怕别人听见才把方某松开。当日下午3时许,楚某再次将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将方某下身的棉裤和秋裤脱掉,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方某的阴部来回抽压。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楚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楚某辩称,没有啥辩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楚某到其姑奶楚某某家中送米面。饭后1时许,趁楚某某家中无其他人之机,被告人楚某将楚某某的孙女方某(1999年10月9日生)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用手对方某的阴部抠摸,因方某当时被抠摸的哭着喊疼,被告人楚某怕别人听见才把被害人方某松开。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楚某再次将被害人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将被害人方某下身的棉裤和秋裤脱掉,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方某的阴部来回抽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楚某供述了其在楚某某家,两次将被害人方某抱到东屋床上,用手抠摸被害人方某阴部,及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被害人方某阴部来回抽压的事实;2、被害人方某陈述了其在楚某某家,被告人楚某两次将其抱到东屋床上,并抠摸其阴部及隔着内裤用生殖器对其阴部来回抽压的事实,与被告人楚某的供述一致,相互印证;3、证人楚某某证言,证明在事发当天,看见被害人方某在其家床上坐着哭的事实;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听被害人方某说其被被告人楚某强奸后,带其到淮滨县妇幼保健院治疗及报案的事实;5、证人李甲才、刘某某、方某某证言在卷,证言内容与证人吕某某证言一致,相互印证;6、淮滨县妇幼保健院医学鉴定在卷;7、被害人方某的户籍证明在卷;8、被告人楚某的户籍证明在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趁无他人之机强行对幼年女童进行猥亵,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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