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个人帐户经职工支取后无帐存余额的,管理中心、经办网点应予以销户,这种支取称为销户支取。
1、销户支取的条件
(1)离退休;
(2)出国、出境定居;
(3)调离本市;
(4)死亡;
(5)职工获得单位资助购房或集资建房后不再具备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
2、办理销户支取的证明文件
(1)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应提供市人事局、劳动局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调离本市的职工,应提供市人事局、劳动局签章认可的《重庆市职工调动报批表》和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或调函等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在职期间去世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去世职工的死亡证、火化证或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证明。
(5)享受单位资助购房或集资建房后不再具备继续获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全额集资合作建房协议》、《身份证》的复印件。
重庆住房补贴提取:使用支取
住房补贴个人帐户经职工支取后按有关规定帐户内仍需留有余额的,这种支取称为使用支取。
1、办理使用支取的条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职工购房后单位仍继续为其发放住房补贴的)。
(2)偿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
(3)交纳自住承租房屋租金的。
2、办理使用支取的材料
(1)利用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单位仍要为其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提供《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身份证》及复印件。
(2)利用住房补贴交纳房租的职工,应提供房屋租赁标准合同及复印件。
(3)利用住房补贴偿还个人抵押贷款的职工,应提供《职工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办理使用支取的流程
(1)申请
根据支取条件,职工向单位提出支取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单位审核无误后据实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职工支取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个人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携带职工提供支取的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
对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符合使用支取条件的职工,由其本人填写《重庆市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并持有关支取使用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支取。
(2)审核
管理中心依据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支取审核。
(3)办理
管理中心依据所核额度给单位或个人出具《重庆市住房补贴支款凭证》,并签发转帐或现金支票给单位(或个人)。
单位凭预留印鉴领取,个人凭支取人本人身份证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领取。
4、职工使用支取住房补贴后帐户帐存余额不得低于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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