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属于新办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第二步:审核第三步:鉴定第四步:上报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二十九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见附件)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xqzwfw.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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