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录入编号(又叫报关单号,基本与海关编号相同)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的报关单编号。海关编号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海关编号为10位数码。第1-2位为申报海关代码;第3位为年份,例:99年为9;第4-9位为顺序号;第10位为报关单标识码。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选择《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填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其它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关区代码表》可通过操作菜单《代码查询表》查询。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环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A为进口备料手册;B为来料加工手册;C为进料加工手册;D为进口设备手册);第2-5位关区代码(手册备案主管海关。如中山海关5720;香洲办事处5730......);第6位是年份;第7位是合同性质(1为国营、2为合作、3为合资、4为独资)第8-12位为手册顺序号。加工贸易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其征免方式必须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为B。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征免税证明》备案号长度为12位,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1位标记代码Z;第2-3位直属海关关区代码;第4-5位分关关区代码;第6位是审批年份;第7位是归档标志(A-外商投资;B-国内投资;C-科教用品;D-国批减免;E-内部暂定;F-远洋渔业;G-其它);第8-12位顺序号。
3、本关区自行开发的进口批文管理子系统,本栏目填报P字头的备案号,进口批文备案号为10位数。
第1位批文标记代码P;
第2-3位年份;
第4-5位备案海关关区代码;
第6-10位顺序号。
4、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写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编码由10位数组成,规则如下:
第1-4位为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表示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例如:北京市为11;广东省
为44;
3-4位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例如:
北京市为1100;广东省珠海市为4404;广东省其它未列名地区为4490。
第5位表示市内经济区域(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3-高新技术开发区;4-保税区;9-其它未
列名地区)。例如:珠海经济特区为44041珠海市其它地区为44049中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为44203中山市其它地区为44209。
第6位表示企业性质:1-表示国有企业,(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及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
企业);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企业;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9-表示
其它(包括外商企业驻华机构和临时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
第7-10位为顺序号。
对已在海关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由主管海关分别设置代码,使每个企业
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表识。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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