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恶势力保护伞怎么认定
恶势力保护伞在刑法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2)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二、黑社会组织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招揽、引诱、拉拢、胁迫、调配等行为倡导、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统率、支配地位,对该组织起策划、决策、指挥作用。所谓参加,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情况,包括积极参加,也包括一般性的参加。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三、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四)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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