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没有导致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并且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表现形式上有一定关联性,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后果即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
我国《民法典》对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体现了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属性主要体现为财产性和补偿性。首先,违约责任的财产性主要体现在违约责任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表现,而这些均可以货币方式进行衡量计算。其次,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质即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填补和补偿。
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债务,从而使守约方尽可能取得约定标的,限期履行、修理、更换或重做均是继续履行的具体表现。而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亦在于守约方,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则可以考虑使用继续履行,如守约方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选择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判令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另一要求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若违约方客观上无法履行,则要求其继续履行也不具有可执行性。一般而言,金钱债务均可适用继续履行,但是对于非金钱债务而言,时常会使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如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不论是法律上的不能履行还是事实上不能履行,均直接导致继续履行不能适用;此外,诸如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等均可能导致继续履行不能实现。
一、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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