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3-07-19 08:24:40 4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内容:1.合同评审管理

2.图纸资料管理

3.采购管理

4.建设单位提供的物资的管理

5.产品标识与追溯性管理

6.工序控制管理

7.检验与试验管理

8.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

9.检验和试验状态管理

10.不合格品的控制管理

11.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

12.搬运、储存、防护和交付管理

13.质量记录的控制管理

14.培训管理

15.回访保修管理

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目的和使用阶段。

1.概念不同。前者是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后者是双方合同中约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2.目的不同。前者是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复;后者是确保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3.使用阶段不同。前者是在缺陷责任期,后者是在工程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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