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处罚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认定
(一)关于罪与非罪的区别
首先,从行为人出售、赠送的对象看。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行为人可以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国家珍贵文物,而是一般文物,则不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其次,从行为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对象看。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而是向国家文物部门或文物部门指定从事文物交易的机构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则不构成犯罪。向我国公民赠送珍贵文物也不构成犯罪。
最后,在主观上,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出售或赠送的文物属于珍贵文物,不知受赠人是外国单位或个人,不知自己的行为侵犯国家对珍贵文物处置管制制度,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在上述情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比较简单。而在下列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复杂一些。如果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未进行文物鉴定的文物向外国人出售、赠送,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进行文物鉴定,如果经过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是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经过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价值比较高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构成犯罪。无论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实际是否是珍贵文物。如行为人张某有一明代文物。虽然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有的文物是否是珍贵文物,但知该文物价值比较高,行为人将该文物卖给了一台商。在此案中,行为人虽然不知道自己私藏的文物是否是珍贵文物,但由于行为人知道该文物价值比较高,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按第一种观点,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如果经过鉴定,属于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反之,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有客观归罪之嫌。比较之下,第二种观点较合理,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但由于第二种观点也不有足,有主观归罪之嫌,应当加以完善。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认为自己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价值比较高而实施行为,就可以认定构成犯罪。如果经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是珍贵文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经鉴定,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的文物不是珍贵文物,应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向外国人赠送的文物是珍贵文物,但行为人误认为是一般文物,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
(二)关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的行为,而走私文物罪是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非法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文物(主要是珍贵文物)出境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方面是相同的,即主体都是所有或占有珍贵文物的单位和个人,犯罪对象都是珍贵文物。但是,二者有着根本的不同:首先,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限制处置管制制度,而走私文物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出口管制制度,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其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是私自出售、赠送珍贵文物,而走私珍贵文物罪的表现是私自携带、邮寄珍贵文物出境。在认定两罪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先将珍贵文物偷运、携带、邮寄出境,然后在境外或赠送给外国人,应认为行为人构成走私珍贵文物罪,而不构成本罪。
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从行为看,前后两罪很相似,但两罪性质不同。第一,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不同。前罪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仅限于外国人,而后罪中的出售、赠送文物的对象不限于外国人,为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第二,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的性质不同。在本罪中,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既可以是单位收藏的,也可以是个人收藏的,其中单位收藏的,既可以是国有单位收藏的,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收藏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收藏,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都仅限于珍贵文物,而在后罪中,非法出售、赠送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有单位所收藏的文物,它既可以是珍贵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一种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对单位而言,本罪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没有限制,本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有单位,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后罪是一种纯正的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于两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当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收藏的珍贵文物非法出售或者私赠给外国人时,认定两罪有一定难度。当此情形,行为人同时触犯前后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定罪量刑。
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二者都侵犯了珍贵文物,二者客观上都表现为售卖行为等,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处置管理制度,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第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不是对合犯罪,只是我国公民或单位的非法出卖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购买珍贵文物的外国人并不构成犯罪。而倒卖文物罪是对合犯罪,即买卖珍贵文物的双方都可能构成该罪。第三,珍贵文物的受买人不同。前罪的受买人是外国人,而倒卖文物罪的受买人可以是本国人,可以是外国人。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第五,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罪是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第六,犯罪对象不同。如果行为人倒卖珍贵文物给外国人,则触犯前后两罪,但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按重罪即倒卖文物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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