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负债妻子不知情可以要回来吗?
时间:2023-08-09 17:00:39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妻子负债,丈夫不知道,是否需要还债取决于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丈夫不需要偿还。

下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若丈夫负债妻子起诉离婚怎么判

若丈夫负债妻子起诉离婚判决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是个人债务的自行承担;

2、离婚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

3、如果是婚前共同财产和债务就要承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1、男女平等;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4、照顾无过错方;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5、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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