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
时间:2023-06-29 09:02:50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

一、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二、聚众闹事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聚众斗殴罪都有哪些行为表现

聚众斗殴罪的行为表现有:

(一)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各种共同生活的规则和秩序。在现实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公园、电影院或偏僻的私人场所;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主要指出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聚众,一般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少于3人打架主要是指用暴力互相打架,但用暴力的方式不同。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的斗殴,从几人、十几人、几十人、几百人不等;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岁自然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主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与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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