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所有权转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交付房屋。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出卖人书面交付通知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房屋所有权转移视为房屋交付,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求另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拿到钥匙”等方式可视为交房。二是开发商完成交房的条件是什么。交货必须符合交货条件。
交付和使用条件是指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房屋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交易中,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的,往往具有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因此交付使用条件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是否有特别约定。
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商品房通常是新建的,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新建房屋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才能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因此,我们应该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新建商品房要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有两个要求:
1。房屋已竣工。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房屋外装修完成;
2。房子的水、电、暖、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已经使用完毕。
出卖人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房屋销售竣工验收手续,交付时可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则上,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迟延交付。
全文6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