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治安处罚标准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收购赃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男子收购飞车贼抢夺的财物
2011年的某天,整日游手好闲郭某、鲁某、刘某(另案处理)预谋飞车抢夺路人财物,两人负责抢夺物品,另外一人负责接应、转移赃物。2011年4月至8月,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桃江县等地驾驶摩托车多次抢夺路人金项链,导致人心惶惶。2011年8月14日,正在散步的吴女士佩戴的金项链被突然驶来的摩托车上的人抢去,吴女士脖子受轻伤。接到群众报警后,警察驾车追赶摩托车。逃窜的郭某、鲁某摔倒被抓获。经查,被告人郭某参与抢夺作案26次,共计抢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9000元;被告人鲁某参与抢夺作案4次,共计抢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750元。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2次从被告人鲁某处收购黄金项链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5950元。2011年8月19日,汪某被抓获,后退还赃款8000元。
收购赃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湖南省xx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鲁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鲁某、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7月23日,法院以犯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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