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钢材买卖签订合同过程是怎样的呢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
钢材流通企业需要同许多方面进行业务往来,如钢材用户、钢材生产企业、运输单位和仓储单位等。其中与用户的交往最为频繁,下面以与用户的买卖合同为例说明订立程序,其他方面的合同可以参照进行。
订立合同过程是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最后达成完全一致的过程,通常要经过多次洽谈,最后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合同就成立了,进入了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阶段。但随着业务的跨地域发展,电子商务的推广,特别是进入外贸领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经济纠纷,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规范,合符法律和国际惯例。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有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基本内容,二是要约被对方接受后,即受要约内容约束的保证。
在钢材交易中,流通企业向用户寄送订货单,这就是一种要约方式;具备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也是一种要约方式。传统的面谈方式比较简单,但口说无凭,缺乏法律约束力。由于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即要约人,受到要约内容的约束,所以在要约中应当注明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过了期限,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解除,要约无效。
承诺是对要约的答复,是收到要约的当事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达。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可以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的修改,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如钢材的规格、数量、质量、交接方式等主要条款的变动,那么就是发出新的要约,进入新一轮的协商。
这样往复协商,直到达成一致,由当事人一方做出承诺。此时,如果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即合同成立;如果用信件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的,应签订确认书,受要约人签订确认书即合同成立。
二、签订合同只能由本人亲自签订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并不是只能由当事人签订,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签订合同要什么章
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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