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判决的,经查实确实存在长期性、经常性家庭暴力行为的,属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并且被施暴方以对方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如何认定家暴行为
1、家暴具有伤害行为。也就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害其人身、精神等方面的行为。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2、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家庭暴力行为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不光光是受害人自己,也包括其他近亲属,比如父母、孩子等。家暴,不仅对受害者和其他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也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对子女的身心产生严重的伤害。
如果孩子长期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目睹家暴,就会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可能会变得胆小内向,不喜欢说话,或是开始变得逃避家庭,性格孤僻。
3、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由对方家暴行为导致的。如果受害人的身体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是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暴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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