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
时间:2023-05-01 00:30:12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在公司解散时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并在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在清算程序中负有全面配合和协助清算组清算工作义务的公司内部配合清算义务人,是承担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义务主体,并直接承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是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是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为前提而实际发生的。在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因公司已经出现解散事由,配合清算义务人在组织清算组成立的合理留守期间之后,其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义务,在向清算义务人办理移交手续后转由清算义务人承担。债务人破产原因的出现并不是公司的解散事由,对未出现解散原因的债务人,清算义务人没有申请破产清算的义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义务者,是破产法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能认为只要在破产程序中因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下落不明等无法清算就可以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连带责任或相应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的类别

清算义务人则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而不同,分别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义务人。具体而言,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地方国企由地方各级政府国资委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

2、集体所有制型公司。集体所有制型公司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型公司的股东,通常称为开办者。集体所有制型公司终止后,其开办者或者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应为清算义务人。其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之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随着国家“抓大放小”战略决策的实施,全国绝大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出售、合资、募股等方式改造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纯集体所有制型公司在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等集体经济成分较高的地方存在,其他地方并不常见。

3、联营公司。联营公司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公司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义务人。与此相关,合资、参股公司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公司,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人。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都属于清算义务人。

5、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确定为董事会成员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除外;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成为清算义务人。

三、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有以下情形的承担民事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5、清算义务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清算义务人应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6、清算义务人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部分出资等行为的,应在应在抽逃出资和应出资金额与实际出资金额、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清算义务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有瑕疵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以房产、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对于出资有瑕疵的行为,清算义务人应限期补正,否则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上述情形的诉讼中,清算义务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主张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应举证证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以及债权无法实现的事实,然后由清算义务人对其已履行清算义务及清算事由发生时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举证;如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则应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调整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为股东不当清算应承担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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