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一是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通常会伪造事故现场,编造事故原因,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等,以骗取保险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险金。二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现实中已发生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有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染病,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纵火烧毁保险财产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确实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财产损失等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图谋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这种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这种情形是确实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据保险事故实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情况或者财产损失情况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程度,企图得到超额的赔付。
直面保险欺诈
不久前,许多英国媒体纷纷在显著位置刊登了一条石破天惊的泰坦尼克号沉船阴谋论:在泰坦尼克号沉没事件中遇难的1523名乘客和船员并不是死于天灾,而是一起船只保险诈骗阴谋的不幸牺牲品。
对于英国学者的这个论断,我们也许可以一笑而过。然而,当我们面对全球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Marsh,因为保险欺诈而被告上法庭时,我们不得不开始直面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抵御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
其实,保险欺诈从保险业产生的第一天就已经存在了。哪怕是在保险业发达的美国,当前的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仅1994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估计500亿美元的损失;在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2年为600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
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公司追求经济利益的愿望日渐迫切,保险欺诈也不再仅仅发生在投保人身上,不少保险方也开始涉足保险欺诈。Marsh保险经纪公司是一例;如果英国学者的论断正确,那么白星轮船公司也是一例。
然而,不论保险欺诈增势有多猛,如何预防才是关键所在。
在不能约束投保方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对保险人而言,最重要的两道关口是核保和理赔;此外,保险机构的经营制度、资金运营制度、代理制度等都是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的保证,这些制度不能实行如同虚设,必须有人监督实施,因此美国建立了保险欺诈局;当然,投保人的自觉防范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
中国的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却也不免沾染上一些不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坏习性。如何从Marsh保险经纪公司身上学到些,从美国保险业监管者身上吸取些,应该是更多中国保险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当务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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