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琳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最终,法官判定将非婚生子女判决给晓-玲抚养,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代孕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我国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怀孕。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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