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1、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
2、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3、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
4、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
5、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
6、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
1、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2、应当下车推行通过
3、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4、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5、立交桥下的混合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可通行
6、人行天桥:自行车可推行通过。
三、自行车其他规定
1、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各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
3、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
4、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
5、不得醉酒驾驶
6、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
7、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处理
1、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
2、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五、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1、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2、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
3、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4、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1、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
(1)一方过错,全责;
(2)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责任;
(3)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
(4)一方故意,他方无责。
2、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事实;
3、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
七、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1、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院裁定。
2、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
3、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
4、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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