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由谁当庭举证
时间:2023-08-13 08:44:01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离婚诉讼举证有什么要点

离婚诉讼举证的要点有: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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