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型号会侵权商标吗?
产品命名同《商标法》都有关的,产品命名不能同注册商标相同。
可参见卫生部发布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四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
(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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