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上是根据不同情节来量刑的,这里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具体列出了相应情节的相应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根据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又逃逸的。
2、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3、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犯了以上三条的都要增加以下三条基准: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2、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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