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当事人指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机动车的各当事司机或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否需要双方同时到场
交通事故责任书不需要双方同时到场。
开具责任书以后交警会通知双方去领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相关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二、交通事故对方不去交警大队协助处理怎么办
交通事故对方一直不愿意去交警大队判定责任,一般来说15日,由于对方原因拒绝进行的可以申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三、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过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双方就事故的责任、赔偿金额、赔偿支付的方式达成一致;
2、填写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等内容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
3、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全文8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