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如何办理
时间:2023-05-18 16:56:25 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阜新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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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承诺书后,辽宁省统计局做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提供审查同意后的批文或者证照等结果文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盖章)。

二、阜新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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