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没有告诉当事人该怎么办
时间:2023-06-14 16:42:19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标的瑕疵告知方式

拍卖标的瑕疵告知必须严格履行告知程序,使参加竞买的每个人都知道标的物的瑕疵情况,避免拍卖成交后因瑕疵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给拍卖人及委托人带来不必要经济损失。一般说,拍卖标的告知方式是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当事人的每一项权利义务都对应于程序中的某一个特定阶段。

《拍卖法》第49条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根据该条的规定,拍卖人除可以在其他阶段以说明、展示、陈述等方式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或声明瑕疵外,在现场拍卖阶段拍卖人必须经由拍卖师再次告知或声明。该条款是拍卖法强制性规定,规定了拍卖人的现场告知义务。瑕疵声明作为一项告知义务,可以载于拍卖规则中,也可以包括在特别注意事项里。

根据《拍卖法》第49条的规定,在程序上,只要拍卖师于拍卖前宣布了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人就完成了瑕疵的告知声明。通过这个程序后,就可以推定竞买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的瑕疵状况。在这个程序之前,竞买人的知情权可能还没有实现,经过这个程序之后,按《拍卖法》规定就推定竞买人的知情权已经得到实现,竞买人不得再以不知情为由指责拍卖人未履行瑕疵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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