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确定,应以债权人的选择为标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享有两个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合同当事人起诉,也可以选择起诉侵权行为人。当然,也可以同时起诉合同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时,法院不应主动干预,也不能遗漏当事人为由,追加当事人。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一个债务人,法院应当把该债务人列为被告,不能要求债权人也要同时起诉另一个债务人,而把另一个债务人也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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