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08 20:45:24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采取人工方式在机动车驾驶证上记录及计算机简易系统(即在全省计算机联网及智能化实施前的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条为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人工交通违章记分,全省统一使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变更、消除)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另一联留做存根和填写《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报送表》是交通违章记分的凭证及对当事人的告知通知。

为便于计算机进行记分管理,在填写《记分通知章》时,一定要认真填写记分分值以及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代码,以便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处理驾驶员交通违章、事故处罚记分信息。同时要认真填写驾驶员身份证号码和驾驶员证档案号,以便计算机将驾驶员交通违章、事故处罚记分的分值准确的登录到该驾驶员的技术档案上。

第三条为了进行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内部信息交换和计算机系统记分管理,同时也是为车辆管理所提供登录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的依据,全省统一使用《记分报送表》,各地一定要按规定准确填写,按时报送。

各交通警察大队,对本地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的情况,按《记分报送表》的规定填写,按时报送各地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秩序管理部门,由交通秩序管理部门汇总后,移送车辆管理所,再由车辆管理所负责完成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情况在驾驶员技术档案上的登录,并根据需要互通有关情况。《记分报送表》的报送时间由各地交通警察支队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以上报表的数据的采集及转递可采用计算机进行。

各地交通警察支队,对交通警察大队报送的非本地区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的,由交通警察支队将交通违章记分情况汇总后,按月填写《记分报送表》,报送省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秩序管理处,由省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秩序管理处转送各有关交通警察支队。有条件的交通警察支队可采用计算机邮件方式进行交换。

第四条为了方便一线交通民警记忆和操作,编制了《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暂行代码》、《云南省交通违章处理机关暂行代码》以便采用计算机实施自动化管理。

各地对《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暂行代码》要广泛宣传,公开内容,张榜公布,使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驾驶员都知道违章记分暂行代码代表的内容,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为方便交通民警使用,自行印制代码小册子。

第五条对交通违章记满12分的,全省统一使用《交通违章、肇事驾驶员考试通知》,告知违章驾驶员到当地车辆管理所或指定的地点参加学习和考试。各地车辆管理所要按规定提前公布考试的时间、地点和考试内容。

对记满12分的驾驶员的教育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驾驶员自学;二是自愿接受教育。即被记满12分的驾驶员可以通过自愿参加考试前辅导等形式,强化学习。不能再强制驾驶办班学习,更不能收费。

第六条各地对本地区已被记满12分的驾驶员,滞留其驾驶证正证和副证,按规定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知当事人到车辆管理所领取《交通违章、肇事驾驶员考试通知》参加学习和考试。同时交通警察大队、支队要将滞留的驾驶证正证、副证统一转送到考试的车辆管理所,由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当事人。

交通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员,考试合格后,凭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滞留的证件。

第七条各地对于非本地区记满12分的驾驶员,暂不滞留驾驶证正证、副证。按规定在驾驶证副证上记录分值,开据《记分通知单》口头通知违章驾驶员到核发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参加考试,同时,执勤民警所属的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部门要负责将记分情况及时反馈到交通违章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由当地车辆管理所督促违章驾驶员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八条外省驾驶员在我省交通违章记分的(包括记满12分的),暂不滞留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由纠正交通违章地的交通警察支队按规定将记分情况填写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在全国计算机网络未建成时仅转递一次记满12分的)转送到交通违章驾驶证核发地的交通警察总队,由该省的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转送到所属的交通警察支队处理。

第九条对驾驶证副证已被记录满不便再记录需要更换驾驶证副证的,应到核发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更换驾驶证副证。更换驾驶证副证时,经办民警要对更换的驾驶证副证进行核实,并将交通违章所记分值如实转记在新更换的驾驶证副证上。

第十条驾驶证副证因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发的,应到核发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驾驶证副证。经办民警应查询其交通违章记分情况并与驾驶员技术档案核实,将交通违章记分情况如实转记在补发的驾驶证副证上。

第十一条我省的驾驶员在外省被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的,按规定由外省记分的交通管理部门填写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由省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秩序管理处负责转送各地交通警察支队,由各地交通警察支队按规定登录到交通违章驾驶员的技术档案上。

第十二条全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45号”令《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所设定的违章行为和记分分值执行,不再设置地方性的交通违章行为和记分分值。

第十三条上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按《云南省交通违章处理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印制和使用。

《记分通知单》、《记分报送表》、《交通违章、肇事驾驶员考试通知》,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由省交通警察总队统一样式和格式,各地交通警察支队按所附的样式和格式印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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