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撤诉条件如下: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3、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受到国家的干预;
4、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5、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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