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完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需继续核实、审理,可取保候审或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三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调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再审决定。再审期间,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予停止,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导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暂停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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