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团队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手续:
由旅行社组织,申请人个人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交验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相同的有效签注。
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在公安出入境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意见。没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特别提示:持团队旅游签注,须随旅游团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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