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还有效。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的股权转让有效,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免除?
名义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免除需要分情况讨论:
1.对外来说,采取商事外观主义信赖原则:外部债权人起诉名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际投资人抗辩,但可以在出资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内部关系以公司实际意思为准:若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有过约定,且被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认可,公司追究相关人员出资义务,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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