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规定在海南的应用
时间:2023-07-05 22:15:13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

海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

1、一户一宅,用地面积不得超175平米;

2、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如下:

1、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

2、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4、现场勘测;

5、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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