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要件,侵权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在执行判决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主要部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人员;
4、主观方面,主观上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时,严重失职,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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