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甲怀恨在心。一天乙独自回家,途中被甲等三人拦住,上来就是一阵拳打脚踢。已被打不过,急欲脱身,在甲挥拳向其打来时,朝甲猛力反击一拳,转身逃走。甲被打后当即倒地。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第四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月余,前后共花去医药费数百元。甲出院后要求乙赔偿其医药费,乙拒绝赔偿。
此案中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防卫行为在此限度之内的,是对社会有益的正当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防卫就失去了正当性,理论上称此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是防卫人主观想象或推测的;
3、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4、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本人或他人的权益;
5、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
6、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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